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记者林靖通讯员晨勉报道:一名因失恋而蓄意报复的青年男子,今天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处,同时判决的还有3名犯罪分子。
经查,这名失恋男子名叫李洪民,25岁,河北省围场县人,到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。去年因女友想断绝恋爱关系,李不同意而心生恨意。当年11月26日8时许,李驾驶本单位的绿色130卡车在顺义县马坡乡等候女友时,遇见女友的妹妹骑车经过,遂开车尾随其后,至京密公路北京市金普工贸公司附近,将其撞倒,反复碾轧两次,致使其腹部受伤,多处骨折。李随后驾车至女友家,欲诱出其母,将她撞死,未逞。当天,他又继续驾车行至顺义县某处公路时,连续将进行长跑锻炼的4名16岁的马坡乡中学学生撞倒,致1人重伤,3人轻微伤,随后前去自首。
承办此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,李因失恋蓄意报复,驾车撞轧他人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李犯使用驾驶机动车撞人的危险方法,危害多名无辜学生生命、健康,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,虽有投案自首的情节,但罪不容赦。李洪民终以故意杀人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,被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此外,40岁的本市通州区无业人员徐德才,因1997年4月14日怀疑邻居郑某议论自己,与郑发生口角后,持刀猛刺郑胸部等处数刀,至其失血性休克死亡,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33岁的本市电车公司第二运营分公司驾驶员马保忠于1997年12月1日在本市朝阳区大屯乡将外地来京的28岁云某带至树林中,后因二人发生争执,马犯即扼、勒云的颈部,致云机械性窒息死亡。马被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34岁的张永来曾因犯盗窃罪、强奸罪和流氓罪共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。1996年6月至1997年5月间,张先后在本市丰台区、房山区等地骗乘机动车或入室,持刀以暴力、胁迫手段,强奸妇女6人,未遂1人;抢走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。还于1994年7月至1997年10月间,在本市丰台区先后盗窃作案7起,所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.6万余元。张犯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,仍不悔改,以暴力、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多人;劫取公民巨额财物;窃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、抢劫罪、盗窃罪,被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4名罪犯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,提出上诉。经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,驳回4人上诉,核准对4犯的死刑判决。